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5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2122号),涉及来宾市中医医院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了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从事医疗卫生经营案、来宾市妇幼保健院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案等。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途径 |
1 | 来市监处字〔2021〕29号 | 来宾市中医医院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了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从事医疗卫生经营案 | 来宾市中医医院 | 黄启勇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构成《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测试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有191台件,超过了检定周期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有88台件,数量较多,使用持续时间均在 30 天以上,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十四)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的;”规定,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计量器具,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了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从事医疗卫生经营活动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 尚未履行2120年7月31日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6日 | 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来市监处字〔2021〕30号 | 来宾市妇幼保健院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案 | 来宾市妇幼保健院 | 陈莲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构成《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测试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有204台件,数量较多,使用持续时间均在 30 天以上,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十四)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的;”规定,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计量器具,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从事医疗卫生经营活动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 尚未履行2120年7月31日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6日 | 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 来市监处字〔2021〕31号 | 来宾协口医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从事医疗卫生经营活动案 | 来宾协口医院有限公司 | 蒙顺波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构成《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测试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24台件,数量较多;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从2020年12月7日至2021年5月25日,持续时间达168天,时间较长,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十四)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从事医疗卫生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从重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计量器具,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从事医疗卫生经营活动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000元 | 尚未履行2120年7月31日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6日 | 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 | 来市监处字〔2021〕33号 | 广西星运莱美容投资有限公司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 广西星运莱美容投资有限公司 | 韦祥菊 | 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有效期的氯雷他定片(批号20190404)等5个品规药品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所列的情形;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醋酸曲安奈德注射液(批号171201)和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批号19032201)的购进票据的行为,违反《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劣药的行为,完善药品购进索证索票记录,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2、并处罚款1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5000.00元。 | 尚未履行2120年7月28日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3日 | 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 | 来市监处字〔2021〕34号 | 广西星运莱美容投资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广西星运莱美容投资有限公司 | 韦祥菊 | 当事人使用上述过期的一次性使用手术单(批号20180108)等7个品规医疗器械(包含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用镊(生产批号20190403)等5个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一次性使用手术单(批号20180108)等6个品规医疗器械产品、供货方相关资质及购进票据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并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的规定;当事人未认真落实其制定的《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未对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医疗器械使用方面的培训,未按照制度规定来验收、贮存、养护医疗器械,致使一次性使用手术单(批号20180108)等6个品规医疗器械产品无法溯源,过期医疗器械与其他合格医疗器械存放在一起备用,存在过期医疗器械随时被使用于患者的风险,存在危害人身健康的可能性。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完善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 2、没收上述过期的医疗器械(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3、并处罚款2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0000.00元 | 尚未履行2120年7月28日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3日 | 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