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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天津市宝坻区一家百货商店被罚款10000元

2021-07-08 17:06: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宝黄案〔2021〕4号),涉及天津市宝坻区崔建安百货商店(崔建安)。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黄案〔2021〕4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崔建安百货商店(崔建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120224600090287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黄庄镇黄庄村4区2排31号

经营者:崔建安

身份证号码:1202241967070*****

联系电话:131100*****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黄庄镇黄庄村4区2排31号

2021年5月27日,本机关接投诉单,投诉人称其5月27日在天津市宝坻区战黄线西50米建安百货超市,购买的大海牌三文治肠,花费9元,发现已经过期。2021年5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正在销售的“大海”牌三文治肠2个(生产日期:2021/01/05,保质期:120天),已经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所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大海”牌三文治肠进行了扣押,并对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宝黄〔2021〕10528号)。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1年2月7日从位于天津市宝坻区黄庄镇商业街汽车站南100米的天津市宝坻区福永盛副食批发部购进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5日的“大海”牌三文治肠4个,进价7.5元/个,售价9元/个。2021年5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放有“大海”牌三文治肠2个(保质期120天),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5日,已经超过保质期,上述食品正在销售。当事人在保质期内售出上述食品1个,超过保质期后售出1个。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27元,违法所得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5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所做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

2.2021年5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所拍摄的现场照片2份,共2页;

3.2021年5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大海”牌三文治肠所做的取证单1份,共1页;              

4.2021年6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崔建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

5.2021年6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各1份,共2页;                              

6.2021年6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崔建安所做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

7.2021年6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大海”牌三文治肠销售记录1份,共1页;

8.2021年6月3日,经当事人确认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1页;

9.2021年6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所做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各1份,共3页。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机关已于2021年7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相关票据及供货方资质文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减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大海”牌三文治肠2个;2.没收违法所得1.5元;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7月7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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