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类信息公示(济市中市监综标处字【202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当事人 姓名 | 处罚决定日期 |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 |
济市中市监综标处字【2021】4号 | 王玫瑰(市中区众合服饰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饰案 | 罚款 | 经查,当事人从事服饰零售经营期间,于2021年2月至4月,从某服装批发市场购入标注为“Champion”(冠军)注册商标的服饰一批,对外销售。至案发时,尚有标注为“Champion”(冠军)注册商标的:“冠军”牌短袖上衣(货号:214778)14件;“冠军”牌低帮鞋(货号:S10922)1双;“冠军”牌运动裤(货号:214374)8条;“冠军”牌长袖衫(货号:111974)2件;“冠军”牌卫衣(货号:114059)2件;“冠军”牌卫衣(货号:214236)12件;“冠军”牌运动裤(货号:111994)10条;“冠军”牌运动裤(货号:200928)8条;“冠军”牌短裤(货号:214192)8条;“冠军”牌短袖上衣(货号:214194)2件;“冠军”牌短袖上衣(货号:213525)7件;“冠军”牌短袖上衣(货号:215209)17件;“冠军”牌短袖上衣(货号:214199)14件,合计105件没有售出。上述服饰商品,经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鉴定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经营额合计64470元。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及经营额计算无异议。当事人在进货时明知上述商品为侵权商品,且无法说明侵权商品的具体来源、进货数量及已售侵权商品的去向。 本案调查过程中,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未提出异议。本案未达到移送公安等机关的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 | 1、没收侵犯“Champion”(冠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合计105件。 2、罚款60000元,上缴国库。 | 92370103MA3T930E0L | 王玫瑰(市中区众合服饰店) | 2021年6月29日 |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