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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二子水果销售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021-06-29 14:50:54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二子水果销售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马鞍山市二子水果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58590236K

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于2021年4月19日前往马鞍山市二子水果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内侧货架上发现一瓶“纯悦”包装饮用水(净含量:1.5L)上喷涂生产日期“20200329”,保质期为12个月;在门口货架上发现4瓶“康师傅”包装饮用水(净含量:550ml),其中2瓶喷涂生产日期“20191221”,2瓶喷涂生产日期“20200407”,保质期均为12个月。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2021年4月20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纯悦”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00329,保质期:12个月),“康师傅”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191221和20200407,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于2020年10月9日从马鞍山市雨山区万福便利店以38元/箱的价格采购康师傅桶面10箱,附送康师傅矿泉水(净含量:550ml)10瓶;于2020年11月18日从马鞍山市雨山区万福便利店以38元/箱的价格采购康师傅桶面5箱,附送康师傅矿泉水(净含量:550ml)5瓶,以22元/箱的价格采购纯悦水(净含量:1.5L)1箱。康师傅包装饮用水销售价格1元/瓶,纯悦包装饮用水销售价格3元/瓶。本案货值金额7元,因无法确认上述超过保质期矿泉水是否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的,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我局于2021年6月2日向马鞍山市二子水果销售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为初次违法,当事人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本案货值金额7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本》第四章第一节【137】中:“《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32】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本)第四章第一节【132】中:“符合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三)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康师傅”包装饮用水(净含量:550ml)4瓶、“纯悦”包装饮用水(净含量:1.5L)1瓶;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4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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