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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误导消费者被罚10万 四川发布春雷行动典型案例

2021-06-02 09:49:0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31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春雷行动2021”部分典型案例。

四川自2020年12月开展“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以来,各级市场监管局紧扣“防疫治乱保安全 提质稳增促发展”主题,结合辖地实际,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取得显著成效。

广元网络刷单虚假宣传案

2018年底,傅某松在天猫商城注册名为“十盏灯爱尚专卖店”,销售声卡、麦克风,因访问流量有限,销量欠佳,便采取先调低单价,再大批量自购4万余笔提高网店销售量。同时,请陈某远组织“买手”下单后再向其邮寄空包的方式获取网店实际销售量、收藏量以及用户好评。至案发止,当事人先后100余次向陈某远支付13~20元/笔价格不等的佣金,获取实际销售量1万余笔,支付佣金15万余元,提升了搜索排名,从而误导顾客进店消费,获利共计40余万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元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对组织刷单团队的违法线索移交给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成都市美食店违法广告案

2月8日,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管局巡查田园辣子鸡特色美食店时发现,该店设置的店招和菜谱上含有“辣子鸡 河鲜馆”字样广告,在其菜谱中提供的千岛湖大鲫鱼、乌鱼和鳝鱼菜品页面查见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经查,2020年12月3日、9日,该店委托锦江区海艺广告美工装饰部设计、制作含有“河鲜馆”字样的店招和菜谱,提供的鱼类菜品原料是从龙泉驿区大面平子淡水鱼经营部处购进,非自然界野生鱼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处罚款共计12600元。‍

泸州市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委托广告公司印制1000份标注、载明“中华鲟46.8元/1斤”等内容的菜单,于2021年2月21日起,放置于就餐大厅吧台;并将“中华鲟”标签张贴在二楼左侧鱼缸上,用于展示鱼品种之用。经查,当事人购进、加工、销售的是普通“鲟鱼”,而非菜单、标签上所载的“中华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503.5元。(供稿: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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