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5月25日,安徽省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综处〔2021〕17号,涉及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孙闪二十八号牛汤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事实案。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综处〔2021〕17号
当事人: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孙闪二十八号牛汤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602MA2U******
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
经营者:孙闪 联系电话:187********
身份证号码:342222************
联系地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丁里镇丁里行政村
2021年1月5日上午,本局依法对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孙闪二十八号牛汤馆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餐饮店一名服务人员未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遂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孙闪二十八号牛汤馆是由孙闪于2019年08月注册经营,经营范围:餐饮服务。2021年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孙闪二十八号牛汤馆现场检查时,该餐饮店服务人员周**现场未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三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全程现场陪同的事实;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三页,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事实。
4.周**健康证明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本局于2021年2月1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告〔2021〕17号),告知你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和途径,你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