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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泸州绿色食品研究所销售的1批次酒城饮用天然矿泉水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05-25 09:45:41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泸州绿色食品研究所销售的1批次酒城饮用天然矿泉水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7期)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8号)》,涉及我市泸州绿色食品研究所销售的1批次酒城饮用天然矿泉水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8094;样品名称:酒城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0-07-26;被抽样单位名称:泸州绿色食品研究所;被抽样单位地址:泸县云龙镇大水河村;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泸州绿色食品研究所;标称生产企业地址:泸州市泸县云龙镇大水河村;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4日向泸州绿色食品研究所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未在现场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经查明:

  当事人于2020年7月26日生产该批次产品50桶,共计565公斤,货值65元;销售47桶(包含抽样7桶),自检使用3桶;召回25桶,共计282.5公斤kg。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该所称导致此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为抽样批次产品的桶口与聪明盖(即桶装水盖)的结合处在外力作用下容易脱落,造成密封性不严,二次污染所致。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进行处罚,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2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市监告〔2020〕0126号),处罚情况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元;(人民币:柒元整)

  2、罚款50000元。(人民币:伍万元整)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4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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