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5月24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涉及广州市博森化妆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博森化妆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080381105L |
法定代表人 | 周塔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药监妆罚〔2021〕20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1.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 2.未按照要求执行原料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成品留样管理制度。 |
违法事实 | 1.当事人生产的SunKêrn阳光科恩祛痘精华液(批号:191228YGKEC),经检验,含有化妆品禁用物质甲硝唑;当事人生产的SunKêrn阳光科恩祛痘霜(批号200317YGKEB),经检验,含有化妆品禁用物质地塞米松。 2.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产品过程中,未按照要求执行原料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成品留样管理制度。 |
处罚依据 |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2.《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 |
处罚类别 |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2060元;并处4.9倍违法所得罚款,即罚款10094元,罚没款合计12154元。 2.警告。 |
罚款金额(万元) | 1.0094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0.206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5月13日 |
处罚有效期 | 1年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000MB2D034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