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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监局关于广州市博森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05-24 20:26: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5月24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涉及广州市博森化妆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市博森化妆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080381105L

法定代表人

周塔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药监妆罚〔2021〕20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1.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

2.未按照要求执行原料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成品留样管理制度。

违法事实

1.当事人生产的SunKêrn阳光科恩祛痘精华液(批号:191228YGKEC),经检验,含有化妆品禁用物质甲硝唑;当事人生产的SunKêrn阳光科恩祛痘霜(批号200317YGKEB),经检验,含有化妆品禁用物质地塞米松。

2.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产品过程中,未按照要求执行原料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成品留样管理制度。

处罚依据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2.《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

处罚类别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2060元;并处4.9倍违法所得罚款,即罚款10094元,罚没款合计12154元。

2.警告。

罚款金额(万元)

1.009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0.206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5月13日

处罚有效期

1

处罚机关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000MB2D034421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广州市博森化妆品有限公司).pdf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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