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曼迪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微山花园店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当事人:马鞍山曼迪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微山花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500MA2U3NRH8M
2021年3月14日,我局接投诉反映:在位于微山花园的曼迪新药房里,可以不凭处方购买到感冒药。2021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调取其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于2021年3月13日销售了地氯雷他定干混悬剂(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1111;批号:2006009)2盒。现场提供销售上述药品的处方显示,“姓名:王昌蕊;临床诊断:过敏性鼻炎,上呼吸道感染;审核核对:王昌蕊”。店长李云称,上述处方并非真实的。3月23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提供的销售上述药品的处方系伪造的,其2021年3月13日销售上述处方药地氯雷他定干混悬剂的经销人为执业药师王某某。王某某在销售时,未凭处方销售上述处方药,并为帮助购药者获取价格优惠,使用自己在本单位的会员卡给购药者进行了购买,售后又以马鞍山曼迪新大药房附属诊所电子处方模板根据销售登记伪造了销售上述药品的处方。
我局于2021年4月2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马市监稽告字〔2021〕17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根据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皖药监〔2019〕35号)要求“对在检查中发现执业药师不在岗履职或零售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按从重情节进行严肃查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