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监药流罚字〔2021〕18号新疆康美药业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拳参)案
(新)药监药流罚字〔2021〕18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新)药监药流罚字〔2021〕18号 | 经营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拳参)案 | 新疆康美药业有限公司 | 9165312MA775Q004P | 袁** | 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拳参10公斤 |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17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7日内改正,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 主动履行 (已履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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