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5月6日,山东省荷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了对定陶范蠡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一案的行政处罚信息(菏市监综保罚字〔2021〕13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违法企业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1 | 菏市监综保罚字〔2021〕13号 | 定陶范蠡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案 |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 | 1、警告;2、并处罚款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定陶范蠡大酒店有限公司 | 913717277517500997 | 庞洪强 | 待履行 | 2021.04.16 | 待履行 |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无 |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