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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百家人酒店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等行为被罚款5000元

2021-05-08 11:06: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马鞍山市百家人酒店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鞍山市百家人酒店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等行为)

当事人:马鞍山市百家人酒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506MA2MR6EA5L

2021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马鞍山市百家人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厨房操作台发现三包馓子(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4日,保质期90天,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37048103231)均已超过保质期,其中一包已拆封使用。在当事人储藏架上发现海天酱油三瓶(生产日期:2019年08月07日,保质期18个月,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060800014,规格:750ML)其中两瓶已开封使用。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1.涉案产品馓子(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4日,保质期90天,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37048103231)于2020年12月10日采购于南京市江宁区金宝隆水产商行,共采购4件,每件12盒。采购价格为60元/件,本案货值金额为15元,馓子作为食品原料,主要是和卷饼搭配使用的,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使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涉案产品海天酱油三瓶(生产日期:2019年08月07日,保质期18个月,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060800014,规格:750ML)其中两瓶已开封使用。海天酱油于2020年5月13日采购于马鞍山市博望区胖子干货店,共采购1件,每件12瓶。采购价格为105元/件 。当事人未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措施。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官网,该单位系初次违法,该单位在经营期间未收到消费者投诉,危害后果轻微。 

我局于2021年4月2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未及时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规定。

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本)第四章第一节【137】中:“《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32】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本)第四章第一节【132】中:“…符合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三)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

针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馓子三包;2.罚款5000元。

针对当事人未及时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馓子三包

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9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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