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灵芝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阿尔卡迪亚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运市监处字〔2021〕S010号
当事人:沧州灵芝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阿尔卡迪亚店
2021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沧州灵芝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阿尔卡迪亚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2021年01月08日销售的处方药阿托伐他汀钙片不能提供医生处方。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21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2021年03月20日销售的处方药硫酸氢氯吡格雷片,不能提供医师处方。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1年3月23日予立案。
现查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不能提供医师处方。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后不能改正违法行为,仍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沧州灵芝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阿尔卡迪亚店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负责人身份情况。
2.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所作现场检查笔录2份,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经营场所照片4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对当事人负责人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的认可。
4.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凭证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当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2021年1月14日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21年4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沧运市监听告字【2021】S94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后仍不改正违法行为,参照《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三、从重情形4、“拒不改正、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处罚,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运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0160031
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