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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上海练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1〕0020号)

2021-04-19 14:39:24 上海海关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上海练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1〕0020号)

当事人:上海练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40号K39室

法定代表人:陈莺

海关代码:3109966671

当事人委托上海经贸淞海报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海关申报自日本进口一般贸易项下二手钢琴等36项货物。其中第36项为二手立式钢琴1台,申报价格C&F68000日元,申报商品编号9201100000,进口报关单号222520201000129955。

经查,第36项货物的琴键实际为现生象象牙制,象牙重量为241.4克,货物价值人民币10058元,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鉴定证书、海关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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