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13日,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天津市东丽区津云熙食品超市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执罚〔2021〕14号
当事人:天津市东丽区津云熙食品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0MA077W3G97
经营场所:天津市东丽区丰年村街道旌智道与龙延路交口东南侧民和花苑19-102
经营者:刘帮敏
身份证号码:612*************56
2021年3月23日我局对天津市东丽区津云熙食品超市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于福记江源硬质糖果产品(计量方式:散装称重,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临沂江源食品有限公司,电话:0539-23122678)所在容器上未标明生产日期。同日经批准,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2月12日从天津市马全友食品批发部以25元/袋的价格购进2包大包装于福记江源硬质糖果,后将该产品拆零并以散装称重形式销售,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大包装糖果产品合格证,显示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1日。上述散装销售的于福记江源硬质糖果外包装上标明了食品名称、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但未标明生产日期,该散装糖果所在容器上标明了食品名称和价格,但未标明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满足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案发后当事人对上述散装食品标签进行了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刘帮敏的驾驶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3.对经营者刘帮敏的两次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详细情况;4.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的来源、时间、数量、价格;5.当事人整改后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
2021年4月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丽执罚告〔2021〕2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