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13日,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天津市第一百中学食品库房内贮存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执罚〔2021〕8号
当事人:天津市第一百中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1201104012536079
住所(经营场所):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7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永强
2021年2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天津市第一百中学食堂(菽苑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食堂食品库房内贮存“佳家每食”朝天椒1袋,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10日,保质期为24个月,未开封。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行为拍照取证。
经查,当事人学校食堂内贮存超过保质期的朝天椒,是天津市蓝雨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为当事人食堂提供的样品,由于当事人并未购进此朝天椒,因此无食品进货记录。这袋朝天椒一直由食品库房管理员程二香放置办公室存放。2021年1月份,当事人将食品库房内的食品退回至天津市蓝雨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其中包含这袋朝天椒。但在2021年2月19日该供货商又将之前放在供货商处保存的食品(连同此袋朝天椒)送回至当事人学校食堂,食品库房管理员程二香没有及时进行查验,又将该朝天椒存入至食堂库房内。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食品库房贮存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执法人员已对上述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2月22日,由执法人员制作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1年2月22日,由执法人员拍摄于当事人处的现场照片2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食堂贮存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并签字确认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共2页,证明当事人食堂许可的情况。
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郭永强)身份证复印件、食堂管理员(翟霁)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委托调查情况。
5.询问调查笔录(食堂管理员翟霁)一份,共2页;询问调查笔录(食堂仓库管理员程二香)一份,共2页,询问调查笔录(天津市蓝雨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施俊洋)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2021年3月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丽执罚告〔2021〕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食品库房内贮存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