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局对沃尔玛(深圳)百货有限公司龙岗建设路分店涉嫌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市监龙罚字〔2021〕龙城46号 |
处罚名称: | 沃尔玛(深圳)百货有限公司龙岗建设路分店涉嫌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
处罚类别1: | 警告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食品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9修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9修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索证索票,或者未按规定公示等级评定结果的,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传送数据的,或者上传虚假电子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101-154]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处罚结果: | 警告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沃尔玛(深圳)百货有限公司龙岗建设路分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范平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08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局 |
地方编码: | |
当前状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