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局对深圳市佳广友和医药大药房有限公司嘉宝田药店涉嫌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电子秤)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市监罗罚字〔2021〕笋岗43号 |
处罚名称: | 深圳市佳广友和医药大药房有限公司嘉宝田药店涉嫌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电子秤)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其他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九章罚则→第四十条→凡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使用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周期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结果: | 罚款1000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市佳广友和医药大药房有限公司嘉宝田药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殷国涛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07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局 |
地方编码: | |
当前状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