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医疗器械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0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040号
当事人:上海医疗器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居家桥路515号
法定代表人:陈家樑
海关代码:3122210905
当事人委托上海胤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以货样广告品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4420191001147050,申报货物共7项。其中,第7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挥发罐,申报商品编号为9018909999,申报数量为1台,申报总价为FOB400美元。经海关查验并归类认定,上述进口货物为旧品,实际商品编号为9018907010,属于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