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元晟报关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0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043号
当事人:上海元晟报关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奉浦大道818号302室2-71
法定代表人:马文鵾
海关企业编码:3117980026
当事人受山东联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于2020年4月25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3320200000555320,申报品名为拖拉机用刹车壳,申报商品编号为8708999990(退税率13%),申报总价为29900.88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并经海关审核,该票货物实际总价应为29900.88元人民币,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由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报关单修改表、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