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慈溪弘元羽毛制品有限公司涉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0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042号
当事人:慈溪弘元羽毛制品有限公司
住 所:慈溪市周巷镇环城北路659号
法定代表人:曹冲
海关代码:3320961189
当事人委托上海鹏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洗净鸵鸟毛100千克,总价:CIF23000美元,报关单号为223320201000611893。经海关查验并审核,上述货物进口需提交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但当事人未提供。案发后,当事人提交了物种证明。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由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