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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东省佛山市消委会典型案例:“条款是否有效,不是商家说了算”案

2021-03-16 09:30: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消委会发布“2020年广东省佛山市消委会典型案例汇总”。“案例汇总”称,2020年,佛山市消委会积极履行职责,加强消费纠纷调解,成功调处了大量消费侵权重大案件,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切身合法权益。经广泛征集、层层推荐及反复筛选,佛山市消委会从调解的多起案件中,评选出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涉及老年人消费、预付式消费、群体性投诉等维权热点难点,并经消费维权领域专业人士、专业律师逐一分析点评,现向社会公布。“条款是否有效,不是商家说了算”一案入选。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8日,罗小姐在某旅行社的门市部花两万元购买该旅行社的旅游卡,旅游卡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但商家告诉消费者:“如果没有在此之前使用,销售会帮助延期三年”。因该门市部已倒闭,且疫情时期出行风险大,故要求商家退款。但商家以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旅游产品售出后,不退不换”为由,拒绝退还款项。为此,罗小姐将此问题投诉至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消委会普法说法,对本案争议的问题归纳分析,并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同意为罗小姐办理旅游卡的退款手续,罗小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故旅行社约定此类条款属于违法,若消费者提出退款或者履行服务,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款或履行服务。(佛山市消委会陆永亮点评)

(来源:广东省佛山市消委会)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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