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9月,浙江省平湖市市场监管局在对保健品店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某保健品店销售的进口燕窝未附带相关进口信息,遂要求经营者提供该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该店经营者表示无法提供。经初步核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燕窝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该保健品店于2019年8月,从他人处购入燕窝100克,并将其中的50克放在其店铺内销售。至2020年9月10日被查获之时,当事人未售出上述燕窝。上述燕窝为国外进口,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合法来源证明。根据店内燕窝标价牌显示,上述燕窝销售价格为22元/克,故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1100元。该保健品店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之规定,构成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的违法行为。
近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对该保健店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没收涉案燕窝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进口商品出现在大众的购物车中。与此同时,走私行为日益增多,特别是浙江省地处东南沿海,海岸线漫长,沿海岛屿、海港码头和江河入海口情况复杂,邻省陆地交接口较多,走私自然条件比较便利,反走私形势较为严峻。
特别是在疫情侵袭全球的情况下,进口商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就是守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钢铁长城”。购买拥有报关单、检疫证明,乃至核酸检测证明、冷链溯源码等全套齐全的合法进口来源凭证的商品,才能确保不让商品变成“次品”“毒品”,让自己享受放心满意的消费体验。
相关法规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节选:
第八条、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进口货物,应当索要或者复制进口货物的合法来源证明,建立凭证档案以及进货、销售记录制度。进口货物的合法来源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本规定所称的进口货物合法来源证明,包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纳税凭证、商业单证、运输单证、依法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合法来源的材料。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被行政执法部门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对其所运输、储存、销售的进口货物不能出具合法来源证明,但无法按照走私违法犯罪查处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来源:浙江市场监管矩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