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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对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2-03 11:32: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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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0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015号

当事人: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南通市崇川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石明达

海关代码:3206930223

当事人委托DHL空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海关申报出口IC芯片369066个,总价:FOB369066美元,监管方式:进料料件复出,报关单号为224420190001413849。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数量为228484个,总价应为222653.60美元,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由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委托上海伟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申报进口IC芯片369066个,总价CIF369066美元,报关单号为223320191000860169。经查,该报关单项下实际进口货物为IC芯片228484个,总价应为222653.60美元,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由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共计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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