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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好兴泰办公用品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南孚电池被处罚

2020-12-30 22:55:06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天津市西青区好兴泰办公用品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南孚电池案

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营罚〔2020〕253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好兴泰办公用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1MA05N64Y7K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津静路6号天津友联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B2座一楼橙区27-3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吕焕伟

2020年10月29日,我局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举报,反映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津静路6号天津友联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B2座一楼橙区27-30号的天津市西青区好兴泰办公用品经营部销售的南孚电池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津静路6号天津友联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B2座一楼橙区27-30号的天津市西青区好兴泰办公用品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销售“南孚”品牌的电池。经现场商标权利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授权的工作人员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南孚”品牌的电池涉嫌侵犯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权的500粒“南孚电池”(7号)、330粒“南孚电池”(5号)予以扣押。

经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持有第19482042号、第1469801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含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现场对当事人销售的南孚电池进行鉴定,鉴定为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自称上述南孚电池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人手里购进但是现在联系不到这个人,“南孚电池”(7号)购进价格为1.55元/粒,共购进500粒,销售价格为1.8元/粒,尚未售出;“南孚电池”(5号)购进价格为1.55元/粒,共购进450粒,销售价格为1.8元/粒,共销售120粒,销售金额为216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方的姓名、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无该批南孚电池的进销货票据,店内无进销货台账。以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计算,本案货值金额为1710元,违法所得为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年10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已经当事人确认,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2. 2020年11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

3.2020年11月2日,经当事人确认,2020年10月29日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照片4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

4.2020年11月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 2020年10月29日,由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提供的介绍信、投诉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商标权利人及受托方的身份复印件

6.2020年10月29日,由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一份,证明我局所扣押的物品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7.行政强制措施证据材料。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说明相关情况,并在案发后及时改正过错,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标识为“南孚”的7号电池500粒;标识为“南孚”的5号电池330粒);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3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农商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的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4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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