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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全面禁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020-12-21 16:24: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12月21日消息,万里长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是有效缓解长江生物资源衰退和生物多样性下降危机的关键之举。

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开展以来,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省市政府要求,以“生产企业无加工、线上线下无销售、餐饮单位无供应、所有环节无广告”为目标,闻令而动,主动作为,聚焦水产交易市场、餐饮服务单位等重点领域,重拳出击整治非法销售,全方位挖掘案源线索,全链条打击违法行为,从严从速查处一批典型示范案件,切实增强全面禁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执法威慑力。

案例一

茂业家火锅店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2020年7月14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茂业家火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的鱼槽上贴有“中华鲟88元/斤”“长江鮰鱼49.9元/斤”等字样,菜单上亦有“中华鲟”“长江鮰鱼”等菜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中华鲟”进货票据及人工养殖证明,提供的“长江鮰鱼”进货单据则标称为“清江回鱼”。经中国水产科学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中华鲟”实为西伯利亚鲟(或其杂交种),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长江鮰鱼”实为斑点叉尾鮰(又称美洲鲇),在长江干流不存在天然野生种。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起至案发,共销售虚假标称的“中华鲟”“长江鮰鱼”101533.5斤,销售额361.7万余元。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江阴缪缪家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2020年6月30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江阴缪缪家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淘宝平台网店“泰渔记”内销售的“新品泰渔记手工鱼馄饨江阴特色刀鱼馄饨4合1高端礼盒装”产品中,宣称原料“选用初春从海里洄游到长江的刀鱼”,并标注“生产日期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20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所售产品原料系采购自江阴市嘉荣水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长江刀鱼,涉嫌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国人大法工委办公室关于渔业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意见》(法工办复字[2004]7号)的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涉嫌违法线索移交农业农村部门处理。

案例三

江阴市城东阿二刀鱼店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2020年3月6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城东阿二刀鱼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口处贴有“长江刀鱼 长江刀鱼馅”字样,分装间操作台上存放有载明“阿二刀鱼产地:江阴黄金水道(每年2-3月份由深海洄游至长江流域) 用料:保证当日新鲜食材—长江刀鱼肉70%…”等内容的标签纸及贴有上述标签纸的馅料包装盒,同时,当事人还通过其经营者个人微信号,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含有“长江刀鱼”内容的在售商品宣传视频和图片。执法人员查实,当事人经营的刀鱼均为安徽巢湖刀鱼,制售的刀鱼馄饨馅料均使用安徽巢湖刀鱼为原料,为吸引消费者,当事人自行设计印制了上述含有“长江刀鱼”内容的标签,其对所售刀鱼、刀鱼馄饨馅料等商品的产地来源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四

江阴市新城东缪大姐水产店对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0年3月6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新城东缪大姐水产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操作台上的包装盒盖、塑料包装袋以及泡沫塑料盒上均标有“供应长江刀鱼刀鱼馄饨馅”等内容。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刀鱼均为安徽巢湖刀鱼,为吸引消费者,当事人自行设计印制了上述含有“长江刀鱼”内容的标签,其对所售刀鱼、刀鱼馄饨馅料等商品的产地来源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五

江阴市周庄梦苑楼家常菜馆对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0年7月8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江阴市周庄梦苑楼家常菜馆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菜单上列有“清蒸长江白鱼”“清蒸长江鲈鱼”字样的菜品,并在现场发现腌制好的白鱼段及暂养的鲫鱼、杂鱼(窜条鱼、小刀鱼)等水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菜品所涉水产品的出产地证明均为人工养殖,其明知进货采购的白鱼、鲈鱼非产自长江,仍在菜单中标注“清蒸长江白鱼”“清蒸长江鲈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六

朝阳农贸市场顾亚玲水产品商行对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0年10月5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无锡市朝阳农贸市场水产区经营场所进行巡查时,发现朝阳农贸市场顾亚玲水产品商行店堂内存放着三条待售大白鱼,当事人向消费者口头叫卖上述白鱼为“长江白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售的上述水产品均为丹江口华振生态渔业有限公司养殖的“翘嘴红鲌”(俗称“大白鱼”)。当事人为获得交易机会,明知其购进的上述“翘嘴红鲌”非长江白鱼,仍向购物询价的消费者宣称为长江白鱼,其对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七

无锡喜和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0年10月16日,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无锡喜和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菜单内标注有“长江鲥鱼 (需预定)时价”字样的菜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以接单预订及食材实际采购情况提供上述“长江鲥鱼”菜品销售服务,其明知所采购销售的鲥鱼并非捕捞或产自长江,仍在菜单中标注“长江鲥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八

新区湖景湾大酒店对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0年10月14日,新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新区湖景湾大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菜单上列有“清蒸长江白鱼段”字样的菜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0年1月1日起印制上述菜单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其明知所售白鱼并非捕捞或产自长江,仍在菜单中标注“清蒸长江白鱼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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