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1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处罚决定书,涉及天津市和平区苏丽英餐厅。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和平区苏丽英餐厅保留进货记录案 | 天津市和平区苏丽英餐厅 | 92120101MA05PQLN0T | 92120101MA05PQLN0T | 苏丽英 | 津 市监 和罚 〔 2020 〕137号 | 未保留进货记录 | 警告 |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