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酒鬼花生米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现将抽检不合格食品酒鬼花生米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酒鬼花生米,规格型号:300g/盒,生产日期/批号:2020年4月12日,生产单位名称:江苏丰品堂食品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常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兰陵店,抽样日期:2020-07-16,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酒鬼花生米,因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被判为不合格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经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80盒,进货价9.9元/盒,当事人为了促销以进货价进行销售。截至2020年8月12日,上述酒鬼花生米已经全部售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产品货值较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已整改。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