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8日,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涉及无锡多运多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等。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无锡多运多物流有限公司 | 91320206MA1UXT7L1U | 侯艳荣 | 锡市监质案〔2020〕2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 | 未制定叉车安全操作规程,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能有效监督执行,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不到位,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对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20万元 | 2020/12/02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锡市久安运输配载服务有限公司 | 91320206766539317Y | 陈月廷 | 锡市监质案〔2020〕30号 | 《无锡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 作为物流园的管理方,对进入物流园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对特种设备使用现场的安全监督不到位,对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负次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15万元 | 2020/12/02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 | 31320000765889235J | 安斌贤 | 锡市监质案〔2020〕31号 |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 | 作为破产管理人,对有关公司合作经营的资质审查不严,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负次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15万元 | 2020/12/02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安斌贤 | 锡市监质案〔2020〕3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作为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对有关公司合作经营的资质审查不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负次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28515.72元 | 2020/12/02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周封心 | 锡市监质案〔2020〕3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 | 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对生产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情况检查不力,未发现公司存在无证人员驾驶叉车作业的安全隐患,对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负次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吊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证 | 2020/12/02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 | 91320281717868077B | 吴亮 | 锡市监质案〔2020〕3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第十三条 | 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未能有效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技能培训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20万元 | 2020/12/02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刘万治 | 锡市监质案〔2020〕3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 未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对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负次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24642元 | 2020/12/02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