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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未经审查的广告 天津和平新世纪妇儿医院再次被处罚

2020-12-04 16:25: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近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和罚〔2020〕299号)(以下简称“处罚书”)显示,天津和平新世纪妇儿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新世纪妇儿医院”)因发布违法广告被处罚。

处罚书显示,经查,天津新世纪妇儿医院于2020年6月至7月在天津广播电视台音乐广播发布医疗广告,该广告中使用了“(男)老婆生孩子、坐月子、带孩子看病,我都选天津新世纪妇儿医院,图的就是一安心、贴心、省心,预约专线60975151、60975151;(女)生孩子、坐月子、带孩子看病,我都在天津新世纪妇儿医院,儿科安心、产科贴心、月子省心,预约专线60975151、60975151”等未经审查的广告宣传用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2020年11月5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新世纪妇儿医院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55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中国质量新闻网注意到,此前,天津新世纪妇儿医院因发布违法广告已被处罚过。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场监管稽罚〔2018〕3号)显示,天津新世纪妇儿医院于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1月29日期间,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内容包含“天津唯一一家可提供儿童家庭医生健康管理服务”、“拥有天津市最多的LDR一体化产房”等虚假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且天津新世纪妇儿医院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未经审查。

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同时违反该法第四十六条(详见前述)。

2018年5月15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天津新世纪妇儿医院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及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

(责任编辑: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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