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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违法广告 天津市新润食品有限公司再次被处罚

2020-12-04 16:26:1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近日,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静翟罚〔2020〕20号)(以下简称“处罚书”)显示,天津市新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润食品公司”)因发布违法广告被处罚。

处罚书显示,新润食品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本次行政处罚决定由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2020年11月19日作出。

事实上,这并非新润食品公司首次发布违法广告。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静翟罚〔2020〕16号)显示,2020年5月14日,该局接到的投诉单反映,新润食品公司在天猫经营的考拉博士旗舰店“盐焗腰果”页面宣传“无糖”内容。2020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对新润食品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位于天猫的考拉博士旗舰店销售的盐焗腰果食品宣传介绍中标注“无糖”字样,与食品实际营养成分含量内容不符,当日该局予以立案。

经查明,为扩大影响力、增加产品销量,新润食品公司委托设计并制作网页宣传广告,在食品宣传介绍中标注了“无糖”字样,在天猫网考拉博士旗舰店网店进行发布宣传。经核查,新润食品公司宣传的盐焗腰果营养成分内容,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中规定“碳水化合物(糖)含量≤0.5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的预包装食品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方式为无或不含糖”的规定不符。

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违法行为。2020年7月2日,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新润食品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400元。

(责任编辑: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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