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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卓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2-03 16:53: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2月1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卓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1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177号

当事人:卓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450号1605室

法定代表人:吉田修二(YOSHIDA SHUJI)

海关代码:3107945426

当事人委托亚东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越南一般贸易项下润滑脂、润滑油共计21600千克,申报价格CIF376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403190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共计人民币266482.48元,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00002201177。

经查,实际出口货物均为润滑脂,应归入商品编号27101992.00,对应出口退税率0。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出口退税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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