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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岗海关发布对品鑫泰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1-27 17:23: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26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20〕0140号】。

当事人:品鑫泰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何承联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盐田综合保税区沙头角片区16栋6楼西

2020年9月23日,当事人品鑫泰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持530120201010422624、530120201010422620、530120201010422621、530120201010422622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货物一批,捆绑1100355092751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GX71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并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别,530120201010422624号报关单申报进口货物第22至25项主机板共120块,净重48千克,实际进口货物为废弃主机板120块,净重48千克,属于我国目前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其余未见异常。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别报告》、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2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4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20年11月24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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