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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0〕1247号)

2020-11-16 23:27:54 南宁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南市监处罚〔2020〕1247号

当事人: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0004985010200

住所:南宁市东葛路89-9号

法定代表人:谢胜

联系地址:南宁市东葛路89-9号

2020年7月7日,患者韦载北先生向南宁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称:其在你单位购买的蒲参胶囊药品已过期,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介入处理。

根据该投诉线索,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立案调查。经查明,患者韦载北先生分别于2020年3月4日、2020年4月23日、2020年5月28日到你单位的东葛门诊部开出蒲参胶囊药品共13盒,药品金额为385.64元,其中2020年5月28日开出的5盒蒲参胶囊(生产企业:江苏苏中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格:每粒装0.25g,包装:4×12粒/盒,生产批号:18092608,有效期:2020-02-29)已超过有效期。另查明,你单位还于2020年6月3日将5盒已超过有效期的同批次蒲参胶囊开给患者肖某。案发后,患者韦载北退回涉案药品2盒加10片,患者肖某退回5盒(未服用)。

综上,本案认定你单位共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蒲参胶囊10盒,即韦载北5盒及肖某5盒。你单位购进涉案药品的价格为29.68元/盒,使用的价格为29.68元/盒(零差价使用),违法所得为296.80元(29.68元/盒×10盒),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296.80元(29.68元/盒×10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0004985010200)、《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9850102-045010311A210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东葛门诊部,登记号:49850102-045010311D110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打印件1份;你单位处方单打印件4张、药品明细账截图打印件3张;《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东葛门诊部药房关于患者投诉蒲参胶囊使用情况说明》打印件1份;《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编号:№00521935)复印件1张、国药控股广西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复印件1张;《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东葛院区中成药药品出库单 》打印件2张;《专家分部西药房药品入库单》打印件1张 ;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东葛院区专家分部西药房药品盘点单 》打印件2张 ;南宁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2份;《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2份;涉案药品照片打印件2张等相关证据材料。

你单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你单位使用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案中,你单位能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到目前为止,没有接到因使用涉案药品而产生的相关不良反应或危害后果的报告,未造成严重影响并与患者达成和解,取得患者谅解。同时,你单位发现使用过期药品后,当即认真排查,及时追回已发放给患者肖某的过期药品。你单位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使用的蒲参胶囊是从合法渠道购进,实行药品零差价使用。你单位向我局书面说明了引起这次使用过期药的主要原因,主要是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因抽调医务人员支援湖北抗疫,门诊部无法正常开诊,药房柜台管理人员更换,未及时清点库存药品,工作管理存在失误导致。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5)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综合本案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我局对你单位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我局于2020年9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市监处听告〔2020〕20002号),你单位于2020年9月24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2020年9月26日你单位的受委托人叶大文通过电话口头表示自愿撤回听证申请,并于2020年10月10日向我局提交了撤回听证的书面申请,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及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你单位使用的劣药蒲参胶囊(生产企业:江苏苏中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8092608)7盒加10片;

2.没收违法所得296.80元;

3.处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十倍罚款,本案涉案药品货值为296.80元,不足一万元按一万元计,即处罚款10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0296.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5号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开具缴款书,凭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没款,拿银行缴款回单到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换取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2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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