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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0〕1250号)

2020-11-16 23:27:43 南宁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南市监处罚〔2020〕1250号

当事人:广西南宁市宾阳县鑫开米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6MA5KAC0F41

住所:宾阳县黎塘镇新埠村3队东塘北面南梧公路南面

法定代表人:李旭安

2020年6月22日,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汕头市潮南区峡山灿武粮油经营部销售标称“广西南宁市宾阳县鑫开米业有限公司”的饭香乐古辣香米进行净含量抽样检验。经广东省汕头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该批饭香乐古辣香米平均实际含量是9.96kg,结论为:净含量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H20200100104)。2020年9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交办通知书(桂市监〔2020〕1号)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相关材料送达本局。经调查核实,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净含量抽样检验,净含量不合格的饭香乐古辣香米系你公司生产、销售,你公司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经查,你公司生产、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饭香乐古辣香米检验批数量是48包(10kg/包),销售价是6元/kg,检验批货值金额28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交办通知书(桂市监〔2020〕1号)1份、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ZH20200100104);

2.2020年9月11日的现场笔录1份、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旭安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

2020年9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将南市监处罚告〔2020〕300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生产、销售的饭香乐古辣香米经广东省汕头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结论为:净含量不合格,以上行为属于生产、销售净含量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你公司生产净含量不合格的饭香乐古辣香米,违法生产的产品已出厂销售。本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的规定,从最低限到最高限的30%-70%幅度内予以行政处罚。

你公司生产、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饭香乐古辣香米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规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的规定,追究你公司的行政法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处检验批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肆仟叁佰贰拾元整(¥4320.00)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3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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