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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2020-11-13 22:54:1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广告案例,成都嘉美瑞营销有限公司、成都德商高欣置业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被罚。

一、成都嘉美瑞营销有限公司食品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微信公众号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华正源”红参桑葚酸枣仁饮品、红参石榴饮品等普通食品广告含有“改善睡眠、提高免疫、补益元气、增强精力、调节机能、提高免疫”“安心养神、保肝助眠”“促进消化、解酒护肝”“调节人体免疫、调节神经功能、干预神经系统”等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效,易与药品相混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2020年9月,成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

二、成都德商高欣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宣传手册

当事人在销售“御璟天骄”楼盘中通过宣传手册发布含有“国际城南发展三级围合区域核心,汇聚八大产业集群,一线品牌开发商,一线独角兽企业,高端产业200万人群基数,奠定前沿商务区域价值”等内容的广告,但不能提供上述统计数据合法有效的来源并表明出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2020年9月,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万元。

三、成都金堂恒大酒店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发布媒介:微信公众号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成都金堂恒大酒店是由恒大集团投资,恒大酒店集团管理,集商务、会议、餐饮、度假、康体娱乐于一体的白金五星级酒店”等内容的广告,但当事人不能提供“五星级”的相关资质证明。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虚假广告。2020年7月,金堂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5万元。

四、查特低温设备(成都)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公司网站

当事人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发布含有“产品特点 专为农业用途而设计制造 8-12周液氮使用周期 精密制造设计 先进的真空技术和工艺 先进的颈管连接技术 最先进的生产厂商”等内容的广告,其中使用的“最先进的生产厂商”属于无法验证、无科学依据的绝对化用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2020年7月,郫都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五、成都川科男性生殖研究院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广播

当事人通过广播发布的“神佗元丹”等药品广告中含有“患者:服了……药,病都好了”“专家:只有吃了……药,才能解决你的病根”等内容,涉及表示功效的保证、说明治愈率和有效率;发布的“天山奇长乐胶囊”保健食品广告中含有“长乐胶囊吃了特别快,吃了就不痛了”等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第十八条第一款“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2020年5月,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合并处罚款2.2万元。

六、成都百善康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广播

当事人通过广播发布的“百年同仁延寿片”等药品广告中含有“患者:我腰痛腿痛,周身痛,吃了……后现在可好了”“专家:吃……药,药到病除,时间很短三五天的时间就浑身轻松”等内容,涉及表示功效的保证、说明治愈率和有效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规定。2020年5月,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合并处罚款1.44万元。

七、四川奥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公司网站

当事人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含有“是西南地区最专业的大型不锈钢供销一体企业”等内容的广告,其中使用的“最专业”属于无法验证、无科学依据的绝对化用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2020年7月,温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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