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销售的芹菜检出不合格 山东济宁市任城区一家蔬菜商行被罚

2020-09-16 09:42: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陈娟女)近日,山东省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济宁市任城区王建强蔬菜商行(王建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为《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当事人销售的芹菜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验结论为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一览表

案件类别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救济途径

涉案产品控制

处罚机关

食品


济市监罚〔2020〕54号

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案

  当事人销售的芹菜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验结论为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之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条之规定。

济宁市任城区王建强蔬菜商行(王建强)

 92370811MA3K65269F  

王建强

1、没收违法所得250.00元;
 
    2、罚款人民币37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3950.00元。  

2020.09.07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辽宁省东港市:“开渔”以来尽力保证 ...

  • 湖南华莱“科研创新+智能生产”提升 ...

  •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开办扶贫 ...

  • 黄金消费需求逐渐成为百姓投资的一种 ...

  • 河北省河间市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