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陈娟女)近日,山东省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济宁市任城区王建强蔬菜商行(王建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处罚依据为《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当事人销售的芹菜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验结论为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一览表 | |||||||||||||||
案件类别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途径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
食品 | 济市监罚〔2020〕54号 | 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案 | 当事人销售的芹菜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验结论为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条之规定。 | 济宁市任城区王建强蔬菜商行(王建强) | 92370811MA3K65269F | 王建强 | 1、没收违法所得250.00元; | 2020.09.07 | /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无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