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0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其中涉及福建鑫天健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注射用炎琥宁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闽药监厦稽办〔2020〕3-018号 | 销售不合格注射用炎琥宁案 | 福建鑫天健医药有限公司 | 91350603MA31DFPW62 | 方志超 | 当事人福建鑫天健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批号为20190106的注射用炎琥宁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202005240),“有关物质”不符合规定,该批次产品于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共售出35盒,售价与进价的差价为30.04元。“有关物质”不符合规定的注射用炎琥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为劣药。当事人销售该批次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当事人销售该批次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库存的45盒及召回的22瓶批号为20190106注射用炎琥宁; 2、没收违法所得30.04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凭收据至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任一网点缴纳罚没款,并将缴纳凭证送交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0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