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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联发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以及在互联网广告中进行虚假宣传案

2020-07-02 18:06: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1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中罚字〔2020〕1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联发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91120111MA07H2255W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大道南侧花溪苑51-1-2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晏宗勇  

当事人为了能够更好地宣传和发展公司,于2017年10月在其公司官网上对其公司产品供应商“福建星网视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宣传“是中国最大的KTV视频应用产品和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是KTV行业的第一品牌”。据当事人口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官网广告内容是公司员工自己制作的,公司官网近期浏览量为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19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2. 2019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上述涉案宣传在其公司官网上宣传的情况;

3. 2019年12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 2019年12月5日,经当事人确认,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述涉案宣传在其公司官网上的截图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上述涉案商品在其公司官网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5. 2019年12月5日,当事人提交的其公司官网后台浏览数据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官网近期浏览量为0、造成社会危害性较轻的事实;

6.2019年12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后官网截图,证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主动整改(将违法用语进行删除)的行为。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第一时间整改了其公司官网上的相关宣传网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且当事人的公司官网的关注人较少、近期浏览量为0,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影响范围小。综上,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建议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其公司官网上对其公司的产品供应商“福建星网视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介绍中宣传“是中国最大的KTV视频应用产品和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其公司官网上对其公司的产品供应商“福建星网视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介绍中宣传“是KTV行业的第一品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的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一个自然行为(发布广告)同时触犯了两个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其又不包含、交叉法条竞合的关系,违法行为应为想象竞合,处理原则为择一重处。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的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及印章)   

2020年2月27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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