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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钙镁磷肥产品检出不合格 广西梧州一家企业被处罚

2020-06-16 14:49:5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15日,广西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广西农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市监处〔2020〕44号)。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梧市监处〔2020〕44号

当事人:广西农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60047983X 

住所(住址):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西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莫宗礼  

2020年3月13日,本局委托梧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你公司钙镁磷肥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W20-CC0055)判定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的质量分数项目抽查不合格。2020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了复检权利及相关流程,你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15日内未向本局提出复检申请。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0年4月27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上述不合格批次钙镁磷肥产品(样品名称:钙镁磷肥,型号规格:P2O5≧12%净含量:25KG,商标:泸星,抽样基数:12吨)共计为12吨,你公司已将其中的1.5吨销售给名叫李少坚的人,其余未销售,2020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未销售的10.5吨上述产品查封于你公司成品仓库,4月15日,你公司将已销售的1.5吨钙镁磷肥产品追回,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你公司追回已销售的1.5吨上述产品查封于你公司成品仓库。该批产品成本价为450元/吨,销售价为580元/吨,总货值金额为69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笔录3份、对你公司法人代表莫宗礼的询问笔录2份、该批钙镁磷肥产品进货单1份、送货单复印件1份、广西农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苍梧分公司销售退货单1份、梧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报告1份、产品质量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认定,你公司销售不合格钙镁磷肥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2020年6月3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梧市监罚告〔2020〕1-4号),依法告知你公司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你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间,你公司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2020年3月8日你公司已将上述批次钙镁磷肥产品中的1.5吨销售。同时你公司在本局查处违法行为期间,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你公司进货时验明了产品的合格证;你公司收到上述批次钙镁磷肥产品检验报告书知悉该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后,于4月15日召回了已销售的1.5吨钙镁磷肥产品,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局决定依法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销售不合格的钙镁磷肥产品,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该批次不合格的钙镁磷肥产品12吨;

2.处罚款3480元;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包括其下属各储蓄所缴纳罚款(户名:梧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305301040012787),逾期不缴交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天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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