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关于厦门华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6-01 14:31:1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29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关于厦门华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20〕00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江关缉违字〔2020〕0033号

当事人:厦门华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景路86号B幢201单元之七十一

法定代表人:林丹丹

海关编码:3502167A8F

2019年10月14日,当事人委托上海亚东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初级形状的丁二烯橡胶9092千克,申报总价CIF6364.4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4002201000,报关单220120191000456400。经鉴定,上述货物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020年4月8日,当事人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报关单号222520200000009648。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记录单、鉴定报告、货物退运出口报关单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首部市场监管系列动漫剧《安安时刻》 ...

  •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管局开展“ ...

  • “520世界计量日”精准战“疫”助 ...

  • “扶贫工作队给我们村里送来了‘钱袋 ...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隘口镇新院村的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