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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西润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5-25 16:27:10 广西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润达制药—药用复合膜)

桂药监河分罚〔2020〕1 号

当事人:广西润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地 址:凤山县特色资源产品集中加工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763078172B(1-1)

法定代表人:李逢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包装材料容器产品监测中心对广西润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的聚酯/低密度聚乙烯药用复合膜(批号为20190705,标示南宁市穗邕塑料彩印包装厂)进行抽样,经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南宁市穗邕塑料彩印包装厂申请复检,经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药用复合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 当事人于2019年7月8日从南宁市穗邕塑料彩印包装厂购进批号为20190705的聚酯/低密度聚乙烯药用复合膜483.7kg,货值金额为11608.80元,至检查时间止,当事人尚未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药用复合膜。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库帐户。缴纳罚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我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 (我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 年5月9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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