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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西安市估价机构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2023-12-07 10:44:29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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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建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下简称估价机构、估价师)的监管,规范估价机构与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经研究,定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对我市估价机构开展执业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实际情况,对估价机构与估价师的监督检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估计机构的执业环境。估价机构主要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办公条件是否与其员工数量、估价业务类型、业务量等方面相匹配。

(二)估价机构的业务承揽情况。执业中是否有以个人名义或其他方式违规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有意迎合采取高估或低估、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三)估价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情况。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交纳、人事档案管理等方面是否规范,估价机构是否严格落实估价师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要求、是否鼓励员工开展继续教育等;从业人员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等行为。

(四)执行评估准则应用情况。估价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国家、陕西省与西安市房地产估价规范标准,房地产估价报告是否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

(五)估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执业中的质量控制、档案管理、人事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是否全面完整;各项规章制度是否严格执行。

(六)估价机构备案情况。取得备案后,估价机构是否持续符合备案要求与对应条件,是否存在估价师证书挂靠与频繁变更注册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房地产估价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

(七)分支机构与异地执业情况。分支机构的设立是否符合要求,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与收费标准,总部是否对分支机构开展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等。

(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估价机构是否自愿接受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是否及时向行业协会报备各项信用信息等。

二、检查安排

检查采用“机构自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和要求如下:

(一)机构自查。2023年12月前结束,各估价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检查内容认真自查,改正存在的问题。

整理相关材料,包括:自查报告、房地产估价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等。

(二)实地检查。2024年1月前结束,检查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现场检查要求:被检查机构汇报经营情况、估价师执业情况、机构自查改正情况,检查组将对估价机构的经营、管理、执业、内控、行业自律等方面进行检查抽查,对本通知例示的内容进行重点核查。

三、组织安排

本次检查由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统筹组织,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建局对注册地在本辖区内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开展检查,西安市房地产评估协会在业务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检查结果将应用于行业的机构信用评价与自律体系建设等方面,并适时向社会公告。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建局要安排专人对接西安市房地产评估协会,对照检查内容,依法依规开展检查工作。

(二)估价机构要认真、全面、客观地进行自查,及时准备相关材料,积极配合检查工作;要及时整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中如发现估价机构或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罚,并记录信用档案;如存在估价师注册证书挂靠等情况,将依法注销。

(三)对不符合原备案条件(原备案等级)、估价报告抽查不合格等情况,机构应按规范要求及时整改或改正,未整改或改正后仍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将依法依规处罚。

特此通知。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日

联系人:西安市住建局 赵雅雯 89832809

西安市评估协会 王倩 87628764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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