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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年度报告 融创房地产及其董事长被出具警示函

2023-07-05 15:30: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周宁)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披露了关于对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融创房地产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汪孟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图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据津证监措施〔2022〕38号警示函显示,经查, 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截至目前,未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二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对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三是未按规定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违反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天津监管局决定对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图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津证监措施〔2022〕39号警示函显示,截至目前,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房地产)未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汪孟德作为融创房地产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天津监管局决定对汪孟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前6月26日,国泰君安证券发布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报告称因融创目前无法提供评级所需资料,且根据自身需求并结合相关业务实际情况,融创不再委托中诚信国际对公司主体及相关债项进行信用评级。中诚信国际终止对融创主体信用评级及“H融创07”“PR融创01”“20融创02”“H1融创01”和“H1融创03”的债项信用评级,并将不再更新其信用评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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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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