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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3-06-29 15:08:41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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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面向社会开展公众意见征询,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    

电子邮件:azdes123456@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过程结算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邮寄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19号石房大厦8楼,邮政编码:050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过程结算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电话:0311-89668308(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征集日期:2023年6月25日-2023年7月25日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25日 

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过程结算含义)本通知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建设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并开始施工至竣工结算结束期间,发承包双方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对已完质量合格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定期或者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计算、调整、确认、结算和支付的计价活动。

第三条 (施工过程结算符合的规定)施工过程结算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对工程结算的规定。

第四条 (施工过程结算实施范围)新开工且施工合同建设工期二年以上的,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新开工的大中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率先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的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有关施工过程结算的补充协议。

第五条 (施工过程结算原则)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是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双方同意,竣工结算时不应再对已达成一致且没有错漏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原则上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和(扣除合同价款调整部分)不得超过合同总价。

第六条 (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节点划分)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宜明确约定结算周期划分方式,合理划分结算周期。结算周期可根据工程特点、工期长短及分部(工程)验收需要等实际情况,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或施工时间节点划分周期。

第七条 (施工过程结算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时,应在公告中明示。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划分等相关要求,投标文件应全面响应。

第八条 (施工过程结算的约定)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在施工合同内容中应明确: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划分;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计量、计价、支付时间和方法、支付程序和比例;施工过程结算时价格调整的办法;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结算时,预付工程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列入的合同价款调整部分;施工过程结算时应包含的工程造价风险与幅度;施工过程结算履约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方式、时间和费用;施工过程结算时质量保证金扣留方式和时限;施工过程结算时发生结算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等内容。发承包双方未按合同履行过程结算的,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无约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施工过程结算的人员要求)鼓励发包方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投资成本测算和预决(结)算审核。受发包方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应及时、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地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作,承包方应设置造价师岗位,落实过程结算制度。

第十条 (施工过程结算的结算程序)承包方按照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算当期工程量及价款,并向发包方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提交时间应在合同中双方约定。承包方编制完成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后应提交发包方审核。发包方按照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进行审核,审核时间应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因发包方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的,可按约定视同发包方认可承包方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发包方对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与承包方签字盖章确认。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方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款。

第十一条 (施工过程结算资料)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过程结算书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原则)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对质量合格工程进行计量计价,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有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质量不合格的工程经整改合格后可在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中补充计量计价。

第十三条 (施工过程结算支付)发包人按约定程序、时限、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发包人需扣回的有关款项,应同期抵扣。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原则上不低于应付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开展施工过程结算项目的剩余工程款,一般应当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并验收合格后,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资料进行清算和支付。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结算争议处理)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投资批复概算加强投资控制管理,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签订补充协议,并在补充协议签订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中同步办理价款结算。施工过程结算中存在争议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结算违规行为惩戒)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编制、审核工程量清单以及施工过程结算工作中,签署有虚假记载、不实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3年 月 日起至2028年 月 日止。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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