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开区住建局,市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室外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推动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责任单位严格履职,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是室外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室外工程质量安全承担全面责任。鼓励建设单位将室外工程与房屋建筑主体工程一并发包(如总承包招标时室外工程暂无法确定造价的,可以暂估价形式随同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统一质量安全责任主体;政府投资项目室外工程应与房屋建筑主体工程一并发包。不论一并发包或单独发包,建设单位均应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等手续,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并应签订完整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同时,建设单位应保证室外工程合理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加强室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督促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职责,严格组织竣工验收。
2. 加强室外工程抽查抽测。属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室外工程未申报或未申报已施工的,应督促其办理施工许可和监督申报手续。在监督过程中,应按要求对室外工程开展抽查抽测并实施竣工验收监督,室外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项目或室外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明确室外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3. 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大对室外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及无资质、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并通报其主管部门、集团母公司,依法在相关平台予以曝光,不断推进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