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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细则》《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3-01-04 16:23:09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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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0日,省住建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细则》和《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实施细则》(建标〔2022〕60号),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补齐养老托育服务短板,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安徽老龄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针对养老、托育配套建设服务设施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起草过程

省住建厅将推进“一老一小”服务设施建设作为转作风、争当“五个住建人”的重要举措。一是厅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部署,制定工作方案。二是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卫健委及省建筑设计院、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成立工作专班,加快推进相关工作开展。三是深入开展座谈对接。共组织召开了6次调研座谈及工作对接会,与相关专家和相关省直部门进行深入座谈交流和工作对接。四是开展调研。向16市住建部门进行了书面调研,详细了解我省养老、托育配套设施建设现状和存在问题。同时调研了江苏、浙江、上海、福建、山东、湖北等外省市工作做法。在此基础上,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细则》《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实施细则》,将“一老一小”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前置”,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6月20日,文件正式印发,7月20日实施。

三、主要内容

《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细则》,分为7章共25条,分别是总则、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监督检查和附则。阐明了细则编制的目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建设标准,细化了部门分工。《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实施细则》分为6章共19条,分别是总则、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监督检查和附则。阐明了细则编制的目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建设标准,细化了部门分工。

建设标准方面:关于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市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30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得低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已建成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标准补齐。关于托育服务设施,新建城市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标准配套建设,老旧城区、已建成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标准补齐。

同步规划方面:居住(小)区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通知同级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就“一老一小”服务设施的配建规模、建设标准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由自然资源部门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公告,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

同步建设方面:将“一老一小”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分期开发的新建居住(小)区,配建“一老一小”服务设施用房宜统一安排在首期建设,且不得拆分。

同步验收方面:居住(小)区配套建设“一老一小”服务设施,应与居住(小)区整体同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对未按照要求配建“一老一小”服务设施用房的新建居住(小)区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同步交付方面: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3个月内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

监督检查方面:明确了部门间协同配合和监督检查的要求。

四、保障措施

明确规定了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和分工,加强配合和协调,及时监管查处不按规划配建、配建不达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求各地要定期组织对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情况要及时通报。

解读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咨询处室(局):标准定额处

联系方式:0551-62871505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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