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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2022版)(征求意见稿)》征求修改意见

2022-11-23 16:30:04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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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工程监理企业的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各单位去年以来在考核中遇到的问题及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对《柳州市建筑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柳建管字〔2021〕56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柳州市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2022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22年11月1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我局建管科,电子邮箱:200406jgk@163.com。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柳州市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2022版)

(征求意见稿)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阎羽斌,282525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柳州市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2022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工程监理企业的诚信评价体系,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柳州市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对监理企业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信用记录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量化考核后,监理企业获得的诚信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

第四条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五条 诚信评价工作遵循为企业服务的宗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评价内容。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计分规则 

第六条 诚信评价采用百分制。诚信评价分由现场监督管理评价和信用记录评价两部分组成。

(一)现场监督管理评价是指工程监理企业在柳项目现场监督管理的履职情况考核计分,满分为60分。

(二)信用记录评价是指对工程监理业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40分。

第七条 现场监督管理评价内容及计分方法。

现场监督管理评价得分为工程监理企业在柳监理项目的现场监督评价得分的平均分,按60%进行折算给予相应得分。

第八条 信用记录评价及计分方法。

(一)企业良好行为计分范围

1.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完成且无不良行为的工程项目,每个项目加1分,最高加10分。

2.配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各项抢险、救灾、抗疫、乡村振兴重大活动保障等任务获得通报表扬的,自治区级每次通报表扬加5分,市级每次通报表扬加3分,县级每次通报表扬加2分。

3.在柳从事监理活动中获得各级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或表扬的,国家级通报每次加5分,自治区级每次通报表扬加4分,市级每次通报表扬加3分,县级每次通报表扬加2分。

4.在柳监理的项目被自治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加5分,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加4分,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加3分。

5.在柳监理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即: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每项加6分,获得部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国家优质工程奖项每项加5分,获得自治区级奖项(即自治区级文明工地、广西优质工程)每项加4分,获得市级奖项(市文明工地、龙城杯)每项加3分,参加评比没有获奖加1分。

6.获得本年度柳州市先进工程监理企业加5分。

7.本市工程监理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在晋升当年加10分。

8.工程监理企业在评价期内,每季度营业收入(以统计局数据为准)有同比增长的,以其增幅值作为加分值(如同比增长1%,加1分),以此类推,最高加10分;

上述加分项由企业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提供加分材料依据。

(二)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范围

1.在柳监理的项目发生一般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且工程监理企业被认定负有责任的,每次扣10分;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且工程监理企业被认定负有责任(以行政部门事故调查报告为准)的,每次扣20分。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柳州市开展行业检查工作中,工程监理企业被通报批评的,国家级通报批评扣5分,自治区级通报批评扣4分,市级通报批评扣3分,县级通报批评扣2分;受到停止承接业务处罚的,国家级扣5分,自治区级扣3分,市级扣2分;不配合检查工作的,按停止承接业务进行处罚处理。

3.工程监理企业未按要求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相关协调会每次扣3分,未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例会每次扣2分,未按要求参加视频会、观摩会等会议,无故(未经批准)缺席每次扣1分。

4.监理的项目在执法检查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达停工通知书的,明确工程监理企业存在失职行为的,每次扣2分。

5.项目存在合同履约不到位、监理人员投入不足、履职不到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的,每被约谈一次扣2分。 

6.监理的项目在日常检查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定存在人员履职不到位或未按规定办理人员变更登记手续的,每次扣1分。 

7.日常检查中,应参加考勤考核人员未按规定考勤考核或缺勤每人次扣0.5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项目存在危大工程,监理单位未能识别扣2分,未按其实施细则监管扣2分;发现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导致发生事故的每次扣10分。

8.企业中标后放弃中标或中标工程因工程监理企业原因造成不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造成恶劣影响的,每次扣10分。

第九条 诚信评价采用每年评价一次的方式。

第十条 首次进入柳州市行政区域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或未列入上年度评价的本地企业,初始诚信等级为C级。

第三章   评价运用

第十一条 柳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应用。

诚信评价结果分为A、B、C、D共四个等级,评价得分与评定等级区分如下:85分及以上评为A;85分以下至70分及以上为B;70分以下至60分及以上为C;60分以下评为D。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委托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工程监理企业的诚信评价综合得分,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诚信评价行为信息的采集、公布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行为信息的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立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自发文之日起,《柳州市建筑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柳建管字〔2021〕56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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