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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使用保函的通知(梧建〔2022〕418号)

2022-07-18 17:19:44 梧州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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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监管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为缓解房地产项目资金,进一步优化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准许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本地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重点监管资金。现结合我市实际,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函等额替换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监管模式(以下简称保函模式)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可凭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监管账户中的重点监管资金,当出现索赔情形并发起索赔时,由保函出具金融机构或保函转开金融机构将索赔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或指定账户的行为。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的开发企业申请使用保函等额替换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适用本通知。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保函模式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保函的管理工作。

四、开发企业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向监管部门提出银行保函等额替换监管资金的意向申报。

(一)开发企业2年内未被主管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也未被自治区级主管部门挂牌停工整改;

(二)未发生预售监管账户被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三)2年内未有农民工上访记录或业主群体性信访记录;

(四)项目按预售方案的施工进度施工,未发生停工现象。

(五)预售监管资金已按销售价格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五、开发企业提交意向申报表后,监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预审通过的告知开发企业提交保函,开发企业应对提供的保函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保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保函应符合国家、省、市房地产及金融政策要求。

(二)保函出具金融机构应为经营范围中包括开展信用证及保函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保函由外地的金融机构网点出具的,须在我市转开后办理保函业务。转开成功后,转开金融机构为保函承兑金融机构。

(四)保函出具金融机构与监管银行不能为同一家机构。

(五)保函应为见索即付性保函,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包括开发企业信息、项目信息、监管账户信息、担保金额、保函期限、赔付约定、连带责任等。

(六)保函金额应不高于监管账户中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的80%,且用于替换未达节点对应额度的重点监管资金。

(七)保函期限应当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止,一般不低于半年。

六、监管部门对保函核查通过后转监管机构,符合条件的,由开发企业提交申请,监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拨付资金证明,监管银行凭拨付证明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开发企业指定银行账户。

七、开发企业若出现下述情形的,项目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应向保函出具金融机构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金额以《保函索赔通知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一)项目存在拖欠工程款、工程停工、延期交楼等不稳定因素;

(二)项目出现质量、违约或者侵权等问题;

(三)开发企业未能在约定期限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四)保函到期,保函所对应的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且无法重新开立保函的,或开发企业未将保函金额存入监管账户的。

(五)发生监管账户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等措施;

(六)出现影响开发企业项目工程建设的其他违法法规行为,或者监管部门认为的其他情形。

八、保函中须明确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在保函有效期内,存在通知第七点中赔付约定情形的,保函出具金融机构或保函转开金融机构应在接到保函索赔通知后,于7个工作日内将赔付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监管机构发起索赔并完成索赔后3个工作日内应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函终止:(一)监管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二)保函到期前,已将保函金额存入监管账户的;(三)索赔金额已存入监管账户的;(四)已重新开立保函的。

十、经监管机构核实,对符合第七点保函终止条件的开发企业,出具同意终止的书面文件。

十一、保函出具金融机构或转开金融机构未按保函约定赔付的,监管机构不再接收该机构出具新的保函。同时,属于合作银行的3年内不得新增监管账户。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8日

文件下载:

附件1:金融机构保函.docx

附件2:申请表.docx

附件3:保函索赔通知书.docx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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