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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2021-10-21 15:25:31 宜春市住建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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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宜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市、区)住建局、宜春经开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建设局)、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住建局、宜阳新区工程管理局,各监管银行中心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以深入贯彻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为契机,进一步强化举措,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销售过程监管

(一)加强销售事前监管。房地产开发项目售楼部开放及每次项目开盘前,开发企业需向住建部门报备,住建部门组织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现场察看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情况,检查销售行为是否规范,项目和户型沙盘、样板间及广告发布是否规范,明码标价是否到位,售楼部安全生产责任是否落实。对不规范的行为,应立即整改,暂停售楼部开放和开盘。

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现场踏勘人员随机抽查开发企业来访客户名单,对照《购买商品房风险提示》中列举内容向来访人电话了解有关情况,重点检查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方面的违规行为,并将《商品房开发项目检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存档备查。对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在未整改到位前,应暂缓预售许可的办理。商品房预售存在企事业单位团购的,应依法依规到住建部门进行报备,且团购价不得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二)加强销售事中监管。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购买商品房风险提示》。开发企业要引导购房人仔细阅读《购买商品房风险提示》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由购房人逐条确认无异议后再签订正式合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30日内,向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具体执行部门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在办理合同备案过程中,合同备案具体执行部门工作人员要核对网上信息和纸质合同信息是否一致,重点要确认《购买商品房风险提示》资料中,购房人、开发企业、销售人员及销售经理是否签章确认,如有出入,应及时反馈开发企业补充相关资料。

(三)加强销售事后监管。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住建部门应在预售办理后的一个月内,按上次取得预售许可的套数随机抽查开发企业2%(3份以上)已签约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照《购买商品房风险提示》中列举内容向购房人电话了解有关情况,重点核查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中央、省、市有关商品房销售管理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中涉及的违规行为,对抽查并核实的违规情况,建立台账备查,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督促开发企业整改到位。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一)完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各地要按照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额全过程监管制度,实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100%全覆盖。在2021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要逐步提高预售资金重点资金监管比例,严格资金拨付节点审查,足额保障房地产项目的后续建设、综合验收以及登记办证全过程所需资金。

(二)加强购房资金入账管理。开发企业应引导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缴款金额、方式、时限,将订金、首付款、购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应设定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对发现入账监管资金不是购房人本人存入监管账户的,应暂缓资金拨付,督促企业引导业主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监管部门。以按揭贷款(含银行、公积金)方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机构应按照规定将按揭贷款直接放款至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监管账户内。对监管银行未按规定或协议约定及时入账、协助企业违规拨付监管资金或者挪用监管资金的,由监管部门责令监管银行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监管部门将解除和取消其在本市区域内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资格,并通报市政府金融办、银保监局、人行宜春中心支行。

(三)加强预售资金动态监管。严格预售资金拨付,监管部门在办理每次监管资金节点拨付之前,需抽查开发企业本次监管资金节点拨付楼栋3份以上已签约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了解是否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提前收取购房款、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引导购房户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就收取购房款等逃避预售资金监管的情况,调查情况需留存在监管资金节点拨付资料内存档。开发企业提供的监管账户余额低于资金监管部门掌握的监管账户余额时,应暂缓监管资金的拨付,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其商品房销售,并由监管部门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后,按“失信”或“严重失信”实行差异化监管。

三、引导购房人提高法律意识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官网、公众号等媒介发布相关购房选房知识,引导购房人认真查看信息公示、认真阅读《购买商品房风险提示》内容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内容,提示购房人不参与违法违规行为,不轻信开发企业和中介经济机构的口头承诺,不为购房冲动消费,不将购房款存入非监管账户,进一步防范风险。

四、其他

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春市市场监管管理局

2021年10月18日 

附件1:商品房预售方案.docx

附件2:购买商品房风险提示.docx

附件3:宜春市商品房开发项目检查表.docx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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